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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裁判要旨

文章作者:广州公司注册 文章来源:www.yyjt360.com 发表于 2020-11-03 浏览:

 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裁判要旨

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裁判要旨 
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英文虽然可以直译为Legal representative,但是,在英美公司法中,并不存在与我国民法、公司法规定相同含义的“法定代表人”,其主要的原因在于,我国实行单一代表人制;英美及欧陆多数国家实行复合代表人制。这些国家以公司与董事之间存在信托关系为理论假设,任一董事有均等代表公司的权利,公司通过章程决定具体决定谁来代表公司,实行意思自治。
 
反观我国《民法通则》规定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该规定囿于时代和理论的双重局限,以“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界定法定代表人,内容含糊,在表述上失之严谨。即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在此规定基础上有明显进步,其条文谓:“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裁判要旨
基于我国法律的上述规定
设立公司时,法定代表人就成为公司登记的必要内容。国家工商总局为配套公司登记制度所制定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中,明确要求,设立公司需提交《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载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将法定代表人信息列为附表,且法定代表人须签字声明“本公司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申请登记、备案,提交材料真实有效。”
可见,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很大,责任很重。
 
二.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
概括而言,法定代表人有如下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1、损失赔偿责任。因法定代表人的故意、过失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而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有权就该损失向法定代表人主张赔偿责任。
2、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所获取的收入,应归入公司。
 
行政责任
如果公司存在非法经营、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法院可以视情直接对其进行罚款,同时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刑事责任
一般情况下,对于公司的犯罪行为,应由公司承担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并不因此而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由于多数情况下公司犯罪是按照公司主管人员的意志而实施的,因此,公司犯罪时不仅仅会处罚公司,很多情况下还会追究主管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在双罚制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通常会被理解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比较常见可能触犯的罪名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偷税罪、虚报注册资本罪、抽逃出资罪、虚假出资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等。
 
三.“执行难”对法定代表人的影响
尤其是近年来,人民法院为破解执行难问题,标准做法就是对被执行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施以《限制消费令》的惩罚,限制作为被执行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 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由于强制执行案件理论上不受时间限制,很多陈年旧案中的法定代表人亦会成为被限制的对象,一段时间以来,作为身份的象征,意味着拥有财富、权力、地位、荣誉等等的法定代表人竟成为一种“高危”职业。
 
为了规避法律风险,找与公司无关的人员出任法定代表人就成为必然的市场选择。买和骗就成了解决法定代表人问题的途径。在百度和知乎等互联网平台上,不乏有“老板为什么把法人给我”,“找人代当法人”,“为什么很多公司找别人当法人”, “找个法人代替从哪里找”,“挂名法人该怎么保护自己”,“为什么老板自己不做法人” ,“挂名法人给多少一个月”,“做法人挂名法人退出窍门”等提问和解答秘籍。此处之“法人”,即“法定代表人”之简称。
 
笔者数年前就曾接过被骗作“法人”的求助者的电话。依其描述,系经由某Q作为媒介入群,为图几千元的钱财,从云南某山村来到魔都,被人将身份证收去,到工商注册大厅办理了以其为法定代表人的公司设立手续。后因身份证被拒返还,才警觉上当被骗,云云。
 
四.诉讼变更法定代表人之难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正常情况下,可以通过股东会的决议予以变更。但是,在出现纷争的非常情形下,由于人民法院多裁定不予受理“变更法定代表人”之诉,可谓上船容易下船难。
 
法定代表人变更之诉的理由,主要为:
1、公司的经理、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变更,属于公司的自治事项,人民法院无需亦不应当干预;
2、在公司并未选举产生新的执行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前提下,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的变更并不具备条件,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记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3、未明确法定代表人变更后的替代主体,仅要求涤除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且在人民法院不能强制公司选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可能造成公司法定登记事项的空缺;
4、人民法院判决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如果被告拒绝履行,人民法院亦无法通过执行程序强制其履行。
 
即出任法定代表人具有法律风险。以此为前提下,当事人具有诉的利益,应给予救济的途径。但是,受制于行政主导的现实,如何破题,至少从目前公布的裁判文书中,尚未见到一纸有价值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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